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試行普通高等學校
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
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的通知
教外廳〔200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是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為適應我國外國留學生教育發(fā)展的需要,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招生行為監(jiān)督管理,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和我部關于維護高校穩(wěn)定大局,切實加強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有關工作的要求,我部決定對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接受學歷教育的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統(tǒng)一實行電子注冊,建立外國留學生學歷生從入學到畢業(yè)的完整信息,供外國留學生和有關機構網上查詢。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試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該《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試行。
委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電子注冊的有關具體工作。
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聯系方式
聯系人:來華事務部 孫曉蒙;
電話:010-66093924,66093925;傳真:010-660939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
郵編:100044;
E-mail:xmsun@csc.edu.cn
附件: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試行辦法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試行辦法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是政府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外國留學生招生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保證留學生培養(yǎng)質量的管理方式。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外國留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的對象為學校實施學歷教育的留學生新生(以下簡稱新生)。
第三條 學校新生學籍和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工作統(tǒng)一歸口由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
(一)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新生,并應于新生注冊報到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由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將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數據(采用DBF格式,數據結構見附表一)上傳至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學校登錄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的注冊名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基金委)發(fā)送至各校留學生主管部門。
(二)在華接受專科、本科、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外國留學生,在漢語補習和預科教育階段不做學籍電子注冊,正式進入專業(yè)學習后,必須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三)春季入學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受理時間截至當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學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的受理時間截至當年的10月15日。請學校務必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新生電子注冊信息,以保證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有序進行并及時對外提供查詢。
(四)在上報的信息數據中,每名學生在學歷教育階段只有一個學籍電子注冊號,不得重復編號,注冊號編碼規(guī)則見附表二。
(五)信息數據中“國籍”一欄,請按照國家和地區(qū)標準名稱填寫(見附表六),如錄入信息不符合要求,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將不予接收。
(六)學生在學期間,如發(fā)生變更專業(yè)、改變學制、因故休學等學籍變動時,學校留學生主管部門須及時登錄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修改,確保學籍電子注冊數據信息的實時和準確性。
(七)本項工作開展后,新生如無學籍電子注冊信息,其學歷教育部將不予承認。對于2008年以前入校的外國學歷留學生,仍按學校原新生注冊辦法管理。
第五條 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辦法
(一)按照教育部2001年關于改革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向外國留學生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包括自行印制的證書)后60天內,學校應按“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庫結構”(見附表三)將相關信息錄入光盤并附學校公函向基金委申報注冊。
(二)畢業(yè)證書編碼規(guī)則見附表四。
(三)基金委負責將匯總的各校外國留學生畢業(yè)證書數據信息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后,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條 學歷證書發(fā)放辦法
學歷證書發(fā)放辦法仍按照教育部關于改革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凡需申領教育部印制的外國留學生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學校,請逐項認真填寫《外國留學生畢業(yè)預報表》(見附件五),加蓋學校公章后,報本地省級外國留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并加蓋其公章。學校最遲須在外國留學生畢業(yè)前60天,將經審核后的《外國留學生畢業(yè)預報表》報送基金委?;鹞浥c學校學籍電子注冊信息核對無誤后,向學校寄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試行。
附表:一、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上傳表結構
二、外國留學生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號編碼規(guī)則
三、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庫結構
四、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號編碼規(guī)則
五、外國留學生畢業(yè)預報表
六、國家和地區(qū)標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