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有8種授予外國人的身份證和居留證,不同證件規(guī)定外籍人在瑞士居留期限及權益。外國人證件分為居留證(permit)B、C、Ci、F、G、L、N、S。
下面是各種不同證件的簡單說明:
居留證 B:暫時居留證
授予因某種特殊目的因工或非因工在瑞士居留的外國人。
原則上居留證B的有效期頒發(fā)時為一年(對于歐盟國家公民五年),如持證者無被拒絕延長的原因,居留證在正常情況每年(或每五年)被延長,但非法律規(guī)定。工職人員在交納或享受失業(yè)保險期間,居留證也可得到延長。
居留證 C:永久居留證
授予在瑞士居住夠5年(歐盟國公民)或10年外國人(非歐盟國公民)的永久居留權,無期限和地域限制,外國人何時獲得永久居留證C由瑞士聯(lián)邦政府而非州政府決定。
外國國籍人在瑞士正常并未間斷居住夠10年者,可獲得瑞士永久居留權。對于美國籍人實行一項特殊規(guī)定(參閱Artikel 7 und 17 ANAG)。持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在瑞士的居留期限無限制,交納稅務方式與瑞士籍人相同。(無永久居留權外國人交納稅務是每月直接從工資中扣除的,而瑞士籍或持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則每年一次性交納稅務)
居留證 Ci:工作居留證
外交官家屬所持工作居留證,居留期限取決于外交官在瑞士公制期限。兒童截至25周歲也可獲得此類居留證。
居留證G:瑞士鄰國工作人員居留證
在瑞士鄰國居住并在瑞士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居留證(德國、法國、奧地利、意大利及列支敦士登)。持此類居留證者必須每周至少離境一次。
申請此類居留證的條件是:
1.必須擁有瑞士鄰國永久居留權;
2.在鄰國靠瑞士的邊境地區(qū)居住已超過6個月;
3.尊重瑞士勞工市場的有關規(guī)定;
4.首次簽發(fā)的居留證原則上期限為一年,并只允許在簽發(fā)居留證所在州就職,如更換工作地或職業(yè),必須征得所在州政府批準。
居留證L:短期居留證
短期居留證是針對在瑞士的居留時間受限制的外國人,出于某種特定的原因,因工或非因工在瑞士居留者。一般居留期限不超過一年。
瑞士聯(lián)邦每年僅頒發(fā)一定數(shù)量的短期居留證,居留證的有效期可根據(jù)工作合同期限,最長可延至24個月。Aupair或參加短期培訓等,可作為短期居留者獲得短期居留證。
職業(yè)培訓實習者(年齡在18-30之間,因職業(yè)或語言培訓須在瑞士參加實習者)同樣可獲得短期居留證,居留期限為一年,特殊原因可延長6個月。
居留證F:暫時居留證
外國人在瑞士申請避難被拒絕而出于某種特殊原因(如因戰(zhàn)爭(參閱國際法)、黑社會仇殺等)無法返回本國者,可獲得暫時居留證。同樣,如果出于嚴重的人身危險等情況而不能返回原籍者,如已在瑞士申請避難4年間未被裁定者,也可獲得暫時居留證。
正常情況下,暫時居留證期限為12個月。在勞工和經(jīng)濟市場允許的情況下,持暫時居留證件者可獲得非個體自營工作許可。
居留證N:避難居留證
在瑞士申請避難并在等待裁決的外國人,可獲得避難居留證。原則上在等待避難裁定期間,申請者必須在瑞士境內居留。特定情況下可獲得非個體自營工作許可。
居留證S:保護居留證
保護居留證屬于瑞士暫時居留證,持此證件者不允許離開或再進入瑞士邊境。居留證的期限并非持證人允許在瑞士停留的期限,就職或更換職業(yè)前,必須申請工作許可。申請工作時須向雇主出示此證。持證者必須在證件失效前2周、或更換地址后8天內主動向發(fā)證州政府申報。
保護居留證不可作為身份證明之用。